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中,不平衡报价是一种常见投标技巧。投标人确定投标总价后,在确保投标文件有效前提下,通过提高分项报价中一些分项单价,同时降低另外一些分项单价以获取最大收益。投标人采用不平衡报价的目的是在投标总价不变基础上,获取资金时间效益和后续工程变化带来的效益。
投标人利用不平衡报价获得利益时,招标人可能因此导致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导致招标人利益受损。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须对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采取防范措施。
措施一:
招标文件中规定判定不平衡报价的依据和对策。如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某些特定子目单价或合价与所有有效投标人中同一子目报价平均值对比,偏离幅度超过30%,视为不平衡报价并否决其投标。
措施二:
投标人提供降价函的,要求投标人以相同减价比例调整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报价。
措施三:
项目按实施进度支付合同价款的,应根据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将投标价格统一折现为合同签约时(或其他时间节点)评标价格进行比较。
不平衡报价前提是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其特点是量价分离。因此招标人应认真审查施工图纸设计深度和质量,避免出现“边设计,边招标”情况,从源头减少工程变更可能、降低不平衡报价的应用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