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金明东街40号院内部分房地产租赁公告(二次)
开封市金明东街40号院(以下简称“该院”)内部分房地产通过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对外招租。公告期自2024年7月17日至2024年7月30日。
一、标的基本情况及租赁期
该院位于开封市金明东街40号(证载座落为金明东街118号),北邻紫香阁,南邻花好月圆酒店,东邻紫香阁,西邻金明东街,共1栋,总层数6层,混合结构,总建筑面积3404.04㎡。室外南侧面外墙砖,东侧、北侧面刷漆,室内地板砖、部分装饰吊顶及瓷砖,房地产东侧加装电梯。本次拟对该院内以下房地产进行租赁:一楼340.99㎡(一楼总共7间房,其中西北2间房不在出租范围内);二楼525.62㎡(二楼总共12间房,西南有3间房不在出租范围内);三楼477.92㎡(三楼总共10间房,西北3间房不在出租范围内)。租赁期2年。
二、租金底价和交易保证金
(一)一楼340.99㎡租金底价10.43万元/年;二楼525.62㎡租金底价16.07万元/年;三楼477.92㎡租金底价14.61万元/年。
(二)每个标的交易保证金3万元。
(三)每个标的符合条件的意向方应将交易保证金一次性缴纳至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若成交,则交易保证金转为承租租金;未成交,将于每个标的确定承租方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四)每租赁季度的租金采取每租赁季度满前一个月支付次租赁季度租金的支付方式。
三、交易方式
每个标的于公告期满后,若仅产生一家符合条件意向承租方的,将按挂牌价与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若产生两家(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承租方的,将采取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承租方。
四、承租方应具备的条件
(一)每个标的承租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备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二)每个标的承租方应为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或者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每个标的承租方须是单一主体,不得以联合体报名;
(四)每个标的承租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意向受让方应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书面《信用报告》)和失信行为(意向受让方应提交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书面查询报告),以前及目前未被公司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意向受让方应提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书面查询报告)的证明文件。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租赁要求
(一)承租方须服从出租方对该院内的规划管理、施工管理、安全管理、环保管理的要求,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二)租赁期内,承租方负责经营资产及附属设备设施的日常修缮、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经营资产发生的水、电、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维护等相关费用。
1、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必须按国家有关政策依法经营并承担相应主体责任。
2、在租赁期间内,未经出租方的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房地产全部或部分转租给笫三方。
(三)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作为办公使用,但不得储存危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
河南开封城东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保证金账号及开户行
开户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
账号:00000114581030361012
全称: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行号:402492001012
报名时须提供的文件
1.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身份证) 、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2.承诺书
3.中心或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他条件。
说明
1、报名时须提供原件。
2、各种文件、资料复印件加盖本单位的公章,文件资料多张的加盖齐缝章。
3、有意向的承租方在提交文件时须同时提交承租方案。
4、出具的文件资料复印件统一用A4纸,一式二份。
报名指南
报名时间: |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7-30 17:00: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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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手续: |
有意竞买者(包括优先权人),须在公告期内提交竞买申请并按公告要求交纳保证金(以银行到账为准,请使用本人/单位账户)。逾期未提出竞买申请和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竞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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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联系人: |
受理组织部 |
联系人电话: |
0371-23859187 |
中心地址: |
河南省开封市市民之家五楼 |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